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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分析——兼论当前劳动争议特点、难点与热点问题”讲座综述

    日期:2016-01-18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51219日上午,由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分析——兼论当前劳动争议特点、难点与热点问题”专题讲座在上海交大二医大报告厅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周国良主讲,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齐斌主持,共约400名律师参与,全场气氛热烈。

讲座中,周国良院长以“王茁与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为引,分别介绍上海当前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及依据、立法裁判的变化及趋势、仲裁员(调解员)的角色定位以及劳动关系与企业人力资源的走向。现将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引子】从王茁与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谈起

2014512日,上海家化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513日,上海家化向王茁送达《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决定:1、自201451315时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辞退王茁,王茁将不再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不再承担总经理职务,不享受公司任何相关权益;2、于201451417时前完成离职流转手续。

王茁于201464日申请仲裁,要求:1、与上海家化从2014514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514日至624日的工资72,660(以月工资51,900元为标准)。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1、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2、按照上海家化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王茁201461日至624日的工资人民币10,520.77元。

王茁与上海家化的劳动争议案件在2015年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多方讨论,其主要关注点在于:1、高管被解雇背后的事实更多的是用人单位整体经营状况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人员的行为;2、高管解雇一般经由董事会解聘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且用人单位一般主张董事会解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3、从当前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高管解雇争议都会牵涉到股权争议。

从王茁案也可以看出当前劳动关系也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如发生争议劳动者越来越“高端化”、争议金额不断上涨、争议范围日益扩大。

一、 当前(上海)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争议居高不下

根据统计,2014年上海劳动争议案件11.3万件,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比例约在1.5%,而在2015年,虽然社保争议已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内剔除,但劳动争议总量并未下降。这说明总体劳动争议的数量是在上升的。此外,劳动争议正在从中心城区徐汇、黄浦等向城郊结合部扩散,如闵行、宝山、普陀。

(二)劳动关系日益受到关注,政策法规层出不穷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年末十三五规划中也很大篇幅提到劳动关系治理的内容,结合中共中央推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可以看出新一届党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重视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政策法规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多的其他部门法规也涉及到劳动关系,如《旅游法》的修改引发导游群体劳动关系管理的新问题。

(三)集体劳动争议成为常态,权利利益争议交织

整体而言,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这个时代的典型特点是企业关闭、搬迁、转型日益成为常态,群体争议高发,权利利益交织的情形较多,而群体争议中1/3是超出法定标准的利益争议。目前国内的利益争议缺乏有效的调整机制。从国外经验看,国外劳动仲裁更多处理的是利益争议。仲裁员分别征求劳资双方的方案,同时仲裁员自己也会调研形成一套方案,最后在劳资方案中选择更接近仲裁员的方案。

(四)争议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争议处理难度加大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争议内容越来越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除确认劳动关系外,一般无单一诉求。上海的劳动争议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更多集中在年终奖、十三薪、社保缴纳基数等领域。此外,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形成越来越多的群体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办理难度很大。在争议处理的方式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越来越困难,由此导致很多新问题、新现象和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都必须通过裁判的方式处理。

二、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及依据

(一)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依据

根据现有法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其中协商和调解并非法律强制的处理流程,但是对于化解劳动争议、缓解案件审理压力是很好的处理方式。因而一般案件仲裁在审理时都会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尽量调解优先。仲裁则是法律设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相关可见下表: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执行

自行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初级法院

 

逾期未决定

逾期未裁决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普通裁决

委托协商

终局裁决

劳动者初级法院

用人单位中级法院

地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调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其他

(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依据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及约定是仲裁员裁判案件的实体依据。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及约定最具针对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次之。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一般遵循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并遵循法律最基本要求。这种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也反映出劳动争议处理的典型特点,如对一些劳动基准(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予以保障,而对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裁审部门也可以不予采信。但因为各地的规范不一样,各级审判机构的立场也不一样,造成劳动争议处理中较难划分法定与约定的范围,这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劳动法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确定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依据

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部门主要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查明事实。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其它民事案件,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远高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应该就其掌握和保存的证据尽到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的事实为员工上班期间抽烟。但单位提供的证据显示员工只是嘴里含了一根烟,但并未点燃,且劳动者对此也进行了合理说明。因此仲裁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认定该用人单位未完成举证责任,其单方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进行举证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举证,否则有败诉风险。

三、立法裁判的变化及趋势

(一)中央决定:全面推动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发展来看,是利好的消息。各地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审倾向不统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很大的困惑。在依法治国环境下,有助于劳动争议审理依据的统一化和整体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立法趋势:集体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关系

2015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首次修订后颁布,是上海劳动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本次修改从各方面强化了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与覆盖范围,也对集体协商中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本次《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订也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高发的现状下,上海积极贯彻党和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完善劳动关系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

(三)争议实践: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

劳动争议审理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表现在近年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胜诉比重越来越大。这一方面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有序相关,另一方面也确实是仲裁从原有倾向劳动者逐渐转化为更加注重双方利益平衡的裁判。其实,仲裁的这一利益考量变化同时也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其他方面,比如下调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率,帮助用人单位减负。实际上,在经济运行压力较大的环境下,裁审对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会更加慎重。如果社会给予用人单位过大压力,用人单位生存将面临威胁,最终导致更多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仲裁员(调解员)的角色定位

当事人与仲裁员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定位往往不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通常只要在解除员工的过程中找到做出解除决定的依据;仲裁员需要就事论事判断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是否合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推导用人单位的解除是否正确,提供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是否准确。有时,仲裁员需要根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长期接触以及案件的处理经验,对案件本身先有倾向性的裁判结论,然后在审案的过程中证明支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胜诉的理由。这种情况尤其会出现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一)仲裁员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考量

尊重法律规定、倡导公序良俗、顺势趋利避害是仲裁员裁案的考量。仲裁员对于法律会有所解读,但是不会违法裁判。同时,仲裁员在裁判过程中还承担职业赋予的倡导公序良俗的责任。对于很多案件,基于仲裁员对本身风险规避的考虑,仲裁员会在均衡尊重法律规定、倡导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趋利避害。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劳资双方做好对仲裁员的说服工作。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裁判是个案,但是对于仲裁员而言是一批案子,会考虑对后续相关案件审理的影响。

(二)争议应对中对仲裁员的说明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如同婚姻冲突,唯当事人知道所有事实真相。但仲裁员对于案件仅能从双方举证和说明中获悉事实,故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仲裁员的足够说服,注重自己的主张有理有据。

五、劳动关系与企业人力资源的走向

(一)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的立法误区在于把很多属于企业管理范畴的问题法律化。比如年休假问题,目的是通过用其他员工替代工作的方式了解员工履职情况,检验在该员工休假的状态中企业能否运作正常,属于一项企业管理制度。但在法律化后,企业执行年休假反成为企业的负担。因而在要求企业明确管理权限时,立法也需要明确法律权限,双方都应避免逾越,否则就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导致出现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社会矛盾。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贡献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劳动者也是社会最广大的群体,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事关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劳动关系何去何从

1、未来人力资源应从劳动力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应更专业化,注重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流程再造。

2、从注重短期利益转向长期利益。注重员工和企业发展的合作利益,设置好的薪酬模式,对于员工短期利益的压榨必将不利于企业长期利益的发展。

3、要从保障权益转向利益分享,并注重诚信原则。员工走入仲裁渠道处理争议,意味着其他途径无法有效解决争议。员工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将面临心理的煎熬,更可能会对未来就业产生影响。这也是劳动争议中外地员工争议高发,本地员工争议较少的原因之一。

(三)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从企业角度来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从外生动力转变为内生动力。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不单单是法律要求,实际上也是企业发展的要求。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因而企业有必要树立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意识和趋利避害的选择意向。

从政府角度来看,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一些问题,政府可以率先垂范,比如年休假、劳务派遣等。同时,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给予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理的预期和行为引导。

从律师角度来看,劳动关系调整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裁审部门因其职能定位,目前只能在事后阶段才能介入。然而更有效且更重要的应该是事前和事中阶段。因此,更多专业人士可以更多介入到劳动争议的事前和事中阶段,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源头治理工作。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彭振华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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