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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日期:2016-06-29     作者: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原《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原《条例》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原《条例》第五十四条。
      此次的修订有利于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也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加强对娱乐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供稿: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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