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设立高等职 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该办法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办学标准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