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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华西都市报:“醉驾分级”软化法律尊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日期:2011-05-17         阅读:3,508次

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之所以万事以法为准绳,就在于法律刚正不阿的刚性原则。和道德伦理相比,法律没有那么多的暧昧模糊的灰色地带。而若自由裁量权和法律弹性过大,执法腐败,司法不公,权力寻租等等就有了滋长空间。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醉驾入刑标准”问题才引来了舆论持续热议。争议最初源于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的一句话:“醉驾入刑”不可仅从文意理解,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这个表态,紊乱了眼下各地正集中进行的相关司法行动。这个节点,选得很不巧。社会本寄望通过醉驾入刑,让民众重树对司法的信心。这下倒好,“醉驾不一定犯罪”,还要分“危害级别”。这等于兜头一缸冷水,将好不容易聚集起的法律威慑浇了个透心凉——只要没出交通事故,“醉驾”没准就能降为“酒驾”,“酒驾”没准就认定为危害烈度较低的一般违章了。

这还只是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其实这个不合时宜的“解释”,对司法尊严和法律威信的戕害,才是最致命的。之前,还不清楚上述说法,到底是张军个人意见,还是代表最高法的意思,近日东莞首宗醉驾案竟就收到最高法最新要求,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如果是个人管见,还好说——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认知混乱。但现在看来,这个指导意见或许代表着最高法的意思。那就不得不说,在新法刚施行之时,这样的意见很容易导致执法混乱,有损法治尊严。

退一万步说,即便真的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或者是发现眼下还没有高度成熟的法治化的汽车文化,酒驾醉驾概率不低,存在“法不责众”的司法困扰,那么这个意见也应早在立法讨论时就提出来。将各方博弈前置,在修订案征集意见时,就应充分考虑施行后的现实阻力,集纳最充分的意见,然后再形成最后法条。这时的法律就是经过各方事前妥协折中后的共识,施行时就应体现法律刚性威严,不打半点折扣。

而现在这个指导意见,不就有软化甚至辱及法律智慧与司法尊严之嫌了吗?谁来界定醉驾的危险系数呢? □本报评论员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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