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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高额赔偿时代或来临

    日期:2015-11-09     作者:王湘阳


根据2014年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未来几年中将获得国家的长足支持。

此次通知并非有名无实。就在2015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这是继唯冠和苹果“IPAD”商标和解案以来,知识产权诉讼案出现的又一高额判决。当然,这并不是最终判决,美国New Balance有可能提起上诉(现在还未得知)。

不过这次9800万元的赔偿额不涉及惩罚性赔偿,而是计算企业所得利润后得出的赔偿数额,就在2008年,也曾经有企业向其他商标侵权者提出900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不过当时广州中院根据被告的企业账簿,只支持了50多万元的赔偿,尚不够支付起诉费。这次的大幅增长,也是由于被诉者本身就是知名企业(New Balance,1906年由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现已成为众多成功企业家和政治领袖爱用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其每年从中国获得的企业收益较高。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地作为“一带一路”的海上丝绸之路的组成部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向充当改革开放的急先锋,现在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再联系到自2014年以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拟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也预示着知识产权高额赔偿时代即将来临。

 

一、已有的高额赔偿领域和金额

就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执行得最好的,同时也最为中国商家所了解的,是商标领域。根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425.7万件,累计注册量达907.5万件,已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一。2014年,我国年度商标申请量188.15万件,约占世界年度申请量的41%。而且,经历“特斯拉”商标之争,“IPAD”商标之争,“3Q大战”,“嘀嘀打车”更名等战役后,民众对商标和品牌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且新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在2014年正式实行,其中涉及到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详细可见下文。

著作权案件近期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据统计,2014年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59493件,同比上升15.86%。据了解,网络环境下未经许可传播作品而引发的纠纷仍然占主体地位。譬如最近在A股市场大热的乐视和暴风影音版权纠纷,金额预估有千万元之巨。

大多数专利侵权案,其赔偿数额大多为10万元上下。国内很少有为大众所知的专利诉讼,国人比较津津乐道的,仍然是苹果和三星在美国等地的专利大战。但是实践中确实有涉及巨额商业利益的专利诉讼,可见2014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一体医疗公司案件,虽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但调解协议中,被告仍然需要支付2600万元的巨额款项。

 

二、各方呼吁和利弊分析

在2015年4月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开展的“201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日前发布。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诉求是“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侵权赔偿不足”。

在20世纪,我国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时候,知识产权的改革其实是国外强加的压力,但是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热潮的兴起,以及经济转型的需要,有很多的知识创新型企业对这方面的保护就更加迫切了。这类知识创新型的企业在前期花费了较高的成本与精力去创新,但是在产品上市以后,很容易被其他伪劣产品仿冒,而且该伪劣产品效能基本一致,做工粗糙,价格较低,很容易就占领大批市场份额,对创新企业造成较大打击,而后期的维权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得到的赔偿额低。这种环境并不利于实施十八大所提出的建立“创新型国家”。

但是,在中国“山寨”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有了一个新颖的产品以后,其他类似的产品顿时风起云涌,在一定程度上也激活了市场经济。如果一个地区的商品经济并不是很发达,很多小企业正处在艰难求生存的状态,这种时候,严苛地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并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譬如,如果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和北、上、广一样的知识产权政策,其结果可想而知。这大概也是首先在北、上、广地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

但是,如果整体的社会背景是竞争激烈,需要进行创新型的社会转型,则需要考虑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了。我遇到的很多上海企业人员都曾经抱怨,实用新型专利因其滥用,在专利诉讼中的地位逐渐下降,一般要配合专利权评价报告来使用,而质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则审查周期比较长,需要3至5年才能颁发证书(如果获得授权)。即使获得授权,每年也需要支出年费开支。即使不考虑到时间和费用,后期的维权效益和成本也很成问题。如果聘请专业律师对其进行诉讼,律师费加上调查取证、差旅费等开支,企业所耗损的成本可能高于其所可能获得的赔偿,更何况有一部分案件由于取证难度的问题,是很难得到法庭支持的。企业尚且如此,一些个人权利人的维权处境就更加困难了。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鉴于“惩罚性赔偿”已经进入国家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和《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稿,惩罚性赔偿乃大势所趋,在正式法律出台以前,可能在北、上、广等知识产权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行推广试点。

 

三、“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逐渐引入

由于商标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中属于走在前列的范畴,2013年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修订(自2014年正式实行),其中涉及到的商标赔偿条款为第六十三条,不仅将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而且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对由侵权人掌握的账簿和资料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正是在这样的法律支持下,商标诉讼的高额赔偿频频出现。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增加到100万元,而且对“两次以上”的侵犯行为做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同样对侵权行为的账簿、资料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2015年4月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稿中,在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中也增加了类似的表述,而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由人民法院依照自由裁量权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在这些规定中,惩罚性赔偿固然吸引眼球,但是举证责任倒置也是有力的武器,因为它极大地便利了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因为在修订以前的诉讼中,被告一般掌握着侵权证据和资料,而且拒绝在诉讼中提供,因此法庭在搜集不到具体证据的情形下,只能按照法定赔偿限额酌定金额了。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为避免赔付原告所述的巨额款项,倾向于乐意提供相关的账簿和资料了,法庭也能够根据侵权产品的利润作出相应的判决。

上述的已修订法律或者修订中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美法系的规定,例如,《美国法典》第35卷(35 U.S.C)第二百八十四条即规定:“当告诉人胜诉,法院应判予告诉人足以补偿该侵权之损害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因侵权人使用该发明之合理授权费、以及法院作定之利息及固定成本。当陪审团未认定损害赔偿时,法院应估定之。在任一情形下,法院得将增加损害赔偿至所认定或估定额的三倍。依本段之增加损害赔偿应不适用于依第154(d)条之临时权利。法院得接受专家证词作为辅助以判定损害赔偿或怎样之授权费在目前情况下会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形下,专利赔偿数额动辄上千万美元,甚至几亿、几十亿美元,进而也有力地震慑了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了创造者的权益。另外,英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所有者可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在不损害法院的任何其他裁判权的条件下),在这些诉讼中可提出下列要求:(a)要求给被告禁令限制其令人担心会造成侵害的行为;(b)命令其交出或毁掉使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专利产品,或作为该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物品;(c)要求赔偿这种损害造成的损失;(d)要求交出其从侵害中获得的利益的账目;(e)要求宣布该专利有效并受到了其侵害。此外,对同一侵害案,法院不应对专利权人既准予赔偿损失,又命令侵权者给其提供获利的账目。

 

四、当知识产权高额赔偿制度建立完善以后

我们前面结合英美法系做了横向比较,再看看他们的实行结果。没错,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深入人心,各大企业巨头将大量资金注入其中,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热烈。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促进了美国传奇之地———硅谷的兴起,进而提升了国家的整体科技竞争力,直至现在,美国仍然是世界上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在互联网浪潮中比其他国家进步何其多。

但是,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导致了一些“专利流氓”的兴起,即所谓的专利运营公司,这些专利运营公司在其他公司被兼并或破产之机,以低价收购大量专利,其平时也并不从事相关产品的业务活动,只是大量搜索是否有其他公司使用其名下的专利,并向这些公司收取高额许可费,以此获得大量收益。不过换一个层面想,当知识产权发展到比较先进的阶段,人们能够切实地将其作为有效产权来投资和运营了。

虽然有这样的不利层面,但从总体上来看,实现专利乃至知识产权的高额赔偿是利大于弊的。此时的我们,如同站在八月十八日的钱塘江边,看着预想中的势头愈变愈大,却不知何时其到达眼前,但无论如何,这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拥有较多专利的公司在中国的地位会得到加强,假设面临新三板或IPO上市的压力,其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估值也会得到加强。就像2012年谷歌在facebook 上市前夕,对facebook提出了10项专利侵权的诉讼,为了避免影响上市,两者最后达成了和解。

国内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中兴和华为在新《专利法》颁布以后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毫无疑问;而没有知识产权护驾的小微型企业,其面临的压力就更大了。同时,专注于知识产权服务的各类平台也接连兴起,有专注于垂直电商类的平台,也有专注于服务资讯类的平台,届时可否分一杯羹,则看明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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