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投资许诺之后……
日期:2007-04-22
作者:聿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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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
律师 案例 聿韦 采写
郑平经过几年的打拚,拥有了几千万元的个人资产。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他结识了H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下属K营业部总经理龚峻。龚获悉郑平有新的投资意向时就对他说,只要把国债托管至他的营业部,就可稳获收益,且无任何风险。龚峻的许诺让郑平十分心动,双方于2002年10月11日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郑平向K营业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明确证券账户内资金须凭本人印鉴、身份证和股东卡调拨。接着就将价值2000万元的国债转托管至K营业部。
不料2003年春节刚过,郑平就得到了龚峻因涉嫌违规,被H公司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刑拘的消息。他匆匆赶往K营业部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但被拒绝。不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后才得知,原来他托管在K营业部的国债已在未经其本人作出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全部抛售,资金去向不明。这下郑平急出了一身冷汗,而后慕名找到了上海旭波
律师事务所的陈洁
律师。
陈洁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K营业部发出
律师函,严肃指出该部已构成侵权,应对郑平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K营业部未予回复。陈洁
律师认为,郑平的国债被非法抛售,资金去向不明,相关经办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建议郑平以被害人身份向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龚峻等人将郑平的国债回购后所得资金1980多万元转入了H公司在某省证券公司上海S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内,其中980多万元买入了某某股份股票,另1000万元被该股份的庄家上海C公司非法占用。
随后,陈洁
律师代理郑平以侵权纠纷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H、C两公司共同赔偿郑平购买国债而支付的资金2000万元,赔偿原告按国债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对两公司在S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查封。
此案受理后不久,突然横生枝节,郑平在上班时被某检察机关带走,去向不明。陈洁多方了解后得知,原来郑平被H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挪用资金罪长途驱车三天三夜带至那里。陈洁
律师意识到,这纯属地方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郑平资金来源合法清白,无可非议。于是立即前往与检察人员交涉,说明郑平并不存在所控罪名。在陈洁
律师有理有节的举证下,当地检察机关终于释放了郑平。
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多次开庭,原被告三方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C公司分次归还欠款2000万元,若其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则由H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由C公司一次性补偿郑平人民币55万元的利息损失。经执行程序,郑平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龚峻则因挪用资金4.9亿元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