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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规定盗版500张碟片可被刑事诉讼

    日期:2007-04-25     作者:毛懿    阅读:885次
    只要盗版500张碟片,被害人可凭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盗版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昨天,上海市高院明确,根据今年4月5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盗版量刑起刑点大幅降低,从原先的1000张降为500张。

今年一季度,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4件,审结196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6件,审结17件。“今后,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可能会大幅增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国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以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前规定盗版定罪的起刑点是1000张。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前规定则为5000张(份)以上。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选择民事起诉的被害人,今后可能就会直接选择刑事起诉,给予盗版者更加严厉的处罚。”吕国强表示,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自诉,证明盗版者复制、发行了500张碟片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可能将成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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