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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立法

    日期:2008-05-05     作者:冯国、尚栩    阅读:1,254次
为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2月3日通过了《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例》要求,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 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要结合本省实际,对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认为,这个《条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农村的长远发展,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的一大成绩。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工作,它既关系农民的生活,又关系着其生产,不是一般的“新村”建设。

    李建国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先行,针对各地农村差异,进行分类指导,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入手,解决农村通讯、用水、用电等问题。国家已决定投资重点由城市向农村转移,我们的规划正适时。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忌刮风、搞形式主义等,也不是扒房子搞整齐划一,要村民自愿。”

    在村庄规划中,《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建设规划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

    在村庄建设中,《条例》要求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用水严重短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对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设施,可合理收取费用。

    此外,将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条例》,还就农村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型能源、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要有相应资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禁止在村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设厕所、污染型企业等进行了规定。

   陕西省63%左右的人口在农村,有2600多万农民,不仅属于欠发达地区,随着近年经济发展,城乡差距有拉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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