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邀请本市部分律师参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意见会议
日期:2003-11-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374次
11月20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局办公大楼1602会议室召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意见会议,听取律师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建议。 本市共九位律师代表参加此次会议:隆安所肖海龙律师,九州所吕军律师,华夏所周松强律师,建纬所张泽传律师、魏来律师,光明所沈国兴、竺建平律师,中远蓝天所蔡立庆律师、申华所沈伟民律师。市房地资源局物业管理处张年处长等四人参加讨论。 与会律师均在会上发言,对两个试行示范文本提出修改意见,部分律师还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示合同的签定要经过招投标或有关部门批准,以防止开发商擅自指定下属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进行管理。 2、《前期物业管服务合同》的服务项目中有代替建设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的,应有建设单位的特别授权。 3、两合同中均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但目前尚无一中立的权利机构对此种服务标准加以鉴定或认定,部分律师建议可先在仲裁机构中设立相关部门。 4、两合同中的“佣金”、“管理服务费”、“包干费”的界定、运用问题。对向小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主体及委托关系作了探讨。 5、对“车库”(车场)的管理人(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对车辆的“保管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6、对两合同中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提出异议。 7、在小业主人身及财产保护问题上,有律师提出“服务合同”不可能涵盖侵权责任问题。 8、有律师提出,“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问题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会议召集者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就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