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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者将被处分

    日期:2007-11-21     作者:范春生    阅读:622次
    为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近日下发的《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明确规定:今后,凡是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相关责任人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将可被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甚至出现把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扔一边的状况,既损害了当事方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权威,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明确,将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被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对其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同时,行政监察部门将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将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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