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多部门今日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关系到多种类型的单位工作人员,意见范围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有关部门表示,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另外,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县(区、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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