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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新规:这些单位须缴工伤险!

    日期:2007-10-10     作者:王斌    阅读:1,388次
     10月9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即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多部门今日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关系到多种类型的单位工作人员,意见范围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有关部门表示,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另外,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县(区、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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