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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律师伪证罪

    日期:2004-05-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258次
近年来,我国刑辩律师出庭率大幅下降已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法庭上不能由公诉人唱独角戏,律师出庭为刑事事诉讼被告人进行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基本权利,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一些律师坦言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律师伪证罪”有望废除,这无疑对刑辩律师是一个利好消息。 新闻回放 《律师法》将进行修改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 据《南方日报》近日报道,“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要通过对有关法律的修订来实行。”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律师界反映强烈的“律师伪证罪”将有望取消。 陈舒是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8名律师之一,她对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十分关注,并在本次人大会议期间作了讨论。她说,代表们已经提交了修改《律师法》的议案,并被人大常委会列入本届人大的修法规划,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律师伪证罪与律师豁免权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人们俗称的律师伪证罪。 近年来,栽在这条上的律师的确不少,最著名的有曾经为成克杰、李纪周做过辩护律师的“京城名辩”张建中,他因为在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辩护时,涉嫌帮助伪造一份由霍海音签名的委托书,而被判伪证罪名成立。而昆明律师王一冰就也因涉嫌触犯“第306条”而历经两年牢狱之灾,二审法院却又宣告其无罪,最后这位律师出家了之。据统计表明,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仅2001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如此高的比率不能不让一些律师闻刑辩而色变。而在刑事诉讼中缺少律师的出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无从谈起。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有其特殊的地位,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要“替坏人说话”,也不意味着他们要反对国家的公诉机关,事实上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律师处在弱势,在这时律师的权益需要保护。海南的学者王琳撰文对律师在“306条”下的窘境进行了分析,“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中的控辩对抗在加强,而控辩对抗的内容主要就表现在证据的对抗。法庭审理是再现先前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过程,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人的认识能力及各自所处的地位的不同,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差异。这本是认识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反映,但实践中有些控方人员就是容不得不同意见,也容不得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与其手中的证据不一致。这种.‘输不起’的心态固然与越来越得到强化的司法监督、司法受制和日益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联系在一起,更与一些司法人员欠缺正当的职业意识有很大关系。人们常常将控辩式庭审比喻成体育竞赛,竞赛不仅要求控辩双方有争胜的信念,也要求双方有尊重对手的体育精神。庭上再激烈的对抗也不应演化为庭下的报复。” 国内的学者虽然对“律师伪证罪”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但同时也指出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博士认为,对律师伪证这种极不道德、极不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律要用刑法来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担当起应有的角色,通过成立“律师职业道德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这类组织,负责对违纪律师的处理。对少数确需动用刑法武器来惩处的严重的律师伪证行为,应与国家公权力一方的执法人员统一规定,防止在立法价值上出现偏差,导致得不偿失的法律适用后果。 同时国内的学者在探讨“律师伪证罪”问题的时候,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律师职业特权的内容。我国现在还没有律师豁免权规定,但在国际上,这一制度已是很普遍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法国1881年法律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的诉讼。”《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卢森堡法典第452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他提起任何刑事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律师职业行为操守指引》中“香港大律师职业行为守则和香港事务律师职业指令”(1990)明确规定,职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付法律责任。 有法国学者认为,律师发言的豁免权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自然补充。根据职责规律,律师需将对自己委托人有好处的话对法庭充分陈诉,尽管这样做会使法官和权力机关不满意,但律师却是要严格地按照义务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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