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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日期:2007-06-19     作者:莫小松    阅读:1,564次
    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广西近日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当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14种产权变动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暂行办法还对企业、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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