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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

    日期:2004-11-2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887次
日前,民政部公布了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全文,并开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修订稿首次明确提出,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居委会必须完全依靠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并首次对居委会选举、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案修订稿定义政府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为,城市基层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此外,基层政府也不能对居委会职员人数作出限制,而应该根据社区规模提出建议方案,最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经费方面,如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落实方案。 法案修订稿首次提出,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内的活动要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同时,出于民主自治的考虑,法案修订稿赋予由社区全体家庭代表组成的居民会议更大的权力,包括由居民会议指定居民自治章程或者居民公约,并对居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决定,对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报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讨论决定。 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选举。 在选举日20天之前,公布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部选民名单。 由社区中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日设立秘密写票处,进行无记名投票。 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投票,并当场公开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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