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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不能单靠《行政收费法》来解决

    日期:2007-11-16     作者:北京青年报    阅读:1,359次
     近日,两组数据的对比,又让被呼吁近十年之久的《行政收费法》立法浮出水面,一组是记者调查得来的:全国有7600多件“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另一组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 。(11月14日《法制日报》)

    显然,收费之乱乱在依据之乱。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依据之乱”的罪魁祸首无疑就是那些林林总总的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也即我们俗称的“红头文件”。

    其实,以“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性收费依据本身是有问题的。早在1993年10月,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但问题是,这一规定最大的缺陷在于,它与那大约7000多件的“红头文件”,在效力等级上是平级的,都属于行政规章,自然其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

    在“禁止性规定”法律效力低下的语境下,对于《行政收费法》的期望自然顺理成章。有《行政收费法》对行政性收费进行规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然没有“回避”的理由。但同样的问题又来了,法院要按照《行政收费法》维护公众“不被收费的权利”,必然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这意味着对《行政诉讼法》的颠覆,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收费法》的出台,并不必然终结在“红头文件”庇佑下的乱收费现象,反倒可能引起在法律效力上同级的《行政收费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冲突,除非未来出台的《行政收费法》规定行政性收费不能由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设置,从而巧妙地回避这个问题。但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的禁止并不意味着天下太平,一旦被立法回避的问题,被“红头文件”的越权行为所突破,自然就涉及到一个如何审查行政规章的问题。

    “乱收费”的泛滥,说到底是一个权利的保障以及救济问题,而权利的救济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司法诉讼,可一旦司法审查在《行政诉讼法》的藩篱下,无法对行政规章进行合法性考量,权利的救济注定是不充分和不到位的。因此,在法律规范出台之前,至少应首先解决司法诉讼本身的局限性问题,或者说可以在司法审查之外找一个更经常也更合理的行政规章审查制度,来应对公众的日益高涨的维权诉求,在这一点上,江西省老人程元福诉个体工商管理费案败诉或许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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