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律师收费标准
日期:2002-09-2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2,412次
重庆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公布了该市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按规定,新标准从10月10起每分钟最高可以收取33.3元。
根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按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几种方式进行,收费标准的高低基本上与所办案件的种类、难易程度、律师本人水平、办案时间长短等情况挂钩。具体标准为:刑事案件分阶段计算,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10万元以内收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收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1000万元以上2%―1%。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中,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立案的,也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5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担任顾问,按10000元/年以上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可以按以上规定方式收取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重庆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