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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日期:2002-04-1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110次
在4月13日的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之前,上海市律师协会使用自己制定的章程,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也都有自己的章程。1999年,中华全国律师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继而全国统一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废止了各地方律师协会的章程。该章程对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该章程的部分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我们目前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上海,作为一个向国际化大都市目标迈进的现代化城市,律师业更应该与时俱进,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通过章程确定下来,规范律协的工作。上海律协分别成立了以朱洪超会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领导小组和以吕红兵副会长为组长、并由数十位律师与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起草章程。章程规定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律师代表大会;规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换届,新任成员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规定律师协会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任期一届,每届三年,不连选连任;规定了律师协会成立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团法人治理结构。上海律协制定章程的工作得到了司法部、全国律协和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导和支持。章程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业发展规律,体现了上海作为“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城市对上海律师事业要求的特点,体现了上海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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