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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感于英国国王也想当法官

    日期:2007-11-14     作者:陈少龙    阅读:1,570次
    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闲极无聊,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解解闷。他来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热情接待了国王陛下。但令国王詹姆士一世吃惊的是,柯克大法官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国王感到不悦,觉得很没面子,于是质问原因。柯克大法官据理力争:“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这句话看似平常,却载入了英国的法制史,成为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力的标志。这里涉及到法官的专业化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官的选任标准要求上,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院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执业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有至少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也就是说,在英国,要想戴上假发,穿上法袍,坐上普通法院的审判席,除了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必须经过长期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才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结构呈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矛盾纠纷与日俱增,法律成为控制和协调社会运行的规范系统,由最初人皆可知的习惯规则上升为缜密复杂的技术规范体系,从而完成了自身的专业化过程。为了显示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合理性,法律以大量复杂的专业技术规则来显现其中立性和规范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非经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实践,就不可能胜任法官职业。

    在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的今天,未必人人都懂得法律,但即便如此,人们仍然可以安心从事交易、进行交往,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发生纠纷或者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专业化的法官群体储存了完备的法律知识,能够依法主持公道,以此为基础的司法系统的良性运行机制,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理想的方式和结果,而不必诉诸武力,从而使社会在复杂化的同时实现秩序化。另外,法官的专业化使审判行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成为可能,使之趋于理性化并与政治、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在技术层面上相对分离,从而巩固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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