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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欧洲游转眼成南柯一梦

    日期:2006-05-08     作者:通讯员 严剑漪 张盈 记者 李胜南     阅读:2,333次
    
开开心心准备享受欧洲五国游,谁知临行前却被旅行社告知签证被注销。面对三十三名员工,律师事务所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律师事务所违约金42900元、工商调查费40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欧洲游泡汤
    
    2005年5月,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准备组织其律师、工作人员及相关亲友共33人前往欧洲观光旅游。30日,事务所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署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行时间定为2005年7月21日至30日,游程顺序为意大利—梵蒂冈—奥地利—瑞士—法国,双方明确了航空公司以及航班号,并特别写明“不得改变游程顺序”。律师事务所委托旅行社为参团游员办理签证。7月19日,签证办出。三天后,旅行社告知事务所:签证已被注销!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称,“旅行社与我们签署旅游合同时,不具备申办欧洲游签证的合法资格,他们故意作出虚假承诺,说保证飞机直飞等等;实际上,他们通过其他旅行社代为申报签证,申报的时候又把游程改为法国—意大利。由于欧盟申报签证明确规定,实际行程必须和送签行程一致,所以旅行社因违规操作导致了33人签证全被注销。”
    
    一分钱未付
    
    旅行社辩称,自己委托他人办理签证没有过错,7月19日旅行社给33人办出了签证足以说明没有欺骗原告的意思。“本来游程一切都按部就班不存在问题,但因律师事务所犹豫不决,反复在外询价,迟迟不支付任何费用,又变更出游线路和出发日期,导致机票订了撤、撤了订,游程被取消。原告一分钱未付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原告自己,我们对此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我们已经垫付的签证费、机票定金70552元,并承担违约金42900元。”
    律师事务所指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费总额,但并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事务所只要在签证拿到后旅游成行前支付旅游款便可。但由于旅行社订的航班与约定不符,后来又发生签证取消,所以没有支付过款项给旅行社。
    
    旅行社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出境游合同最终未能实现的原因在于签证被注销,而办理签证的主要义务在于旅行社,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在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无法认定是律师事务所违约在先。旅行社认为律师事务所已经认可变更航班与行程顺序,但未能对合同变更的事实充分举证证明,由此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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