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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市律协与市第二中级法院合作编写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问世

    日期:2007-10-26     作者:葛子长    阅读:4,326次

   “一扇小小的防盗窗因为安装不当也会引发邻居的不安,甚至共用部位多放了一双鞋子,也会引发冲突……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里之间就像嘴唇和牙齿一样,因为相距太近,有时难免要“磕磕碰碰”,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了矛盾该如何调处?
日前,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律师协会联合编写的以服务社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将会对邻里之间的发生的相邻关系以及物业纠纷从法律上给予了指导性的答案。
目前,该《手册》的第一册《物业纠纷篇》和第二册《相邻纠纷篇》已顺利完成。《手册》由二中院院长沈志先和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担任主编,由市律师协会社区服务与法律援助研究会重点撰稿。旨在通过对各类社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讲解和生动案例的列举,为广大社区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社区纠纷,化解社区矛盾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手册》针对某一类的社区纠纷进行介绍和阐述。主要内容包括各类纠纷的法律关系概述,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同时附列本市各区(县)人民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信息及民事诉讼小常识,以方便基层调解工作人员操作。
本报摘选部分经典案例,以便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1:抢占公共部位被判败诉

梅某与康某系相邻关系,双方所购买房屋的朝南空调平台应由双方共同使用,而康某擅自将属双方共同使用的平台装上铁栅,致使梅某无法使用该平台。同时,康某未按有关部门预先设计的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在安装两台室外机过程中将其中一台室外机位置向应由梅某安装室外机的位置移动,使梅某无法安装空调室外机。梅某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拆除窗外空调平台处铁栅,并将康某已经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向西移至不影响梅某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
康某辩称,安装铁栅栏是出于双方防盗安全的需要,开发商在平台设计上有问题,系争平台上并排安装三台空调室外机,违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不同意梅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与梅某系隔壁邻居,理应和睦相处,任何一方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均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已经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朝南空调平台,是康、梅共同使用的部位,康某擅自在该平台上安装铁栅栏,导致梅某无法使用共用平台,侵犯了梅某对共用平台的使用权。康某未按有关部门预先设计的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致使梅某无法安放空调室外机,妨碍梅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是针对安装空调设备的审批和空调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与本案无涉。故康某以此为由,不同意按有关部门预先设计的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理由不足。最后该案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支持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马桶溢出邻居受扰

王某住6层老式公房的底楼,因家中装修布局,将马桶直接接入家门口窨井。事后,造成窨井堵塞,粪便溢出,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响居民遂向居委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王某立刻对窨井进行疏通,并要求王某对其马桶通窨井的布局进行处理。调委会经过多次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1)王某向其他居民致歉。(2)即日起,王某立刻雇人疏通窨井,恢复环境卫生。(3)王某承诺若窨井再有因其马桶直通造成粪便溢出的,由其负责疏通,并恢复环境卫生。
本案中调委会的调处是将民法原理与实际调解工作的灵活性相结合。由于粪便溢出,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所在小区的整体环境,因此调解工作宜快不宜迟。
虽然,王某擅自将马桶直通窨井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全面的整改工作要求其改变屋内装修,必然使其受到巨大损失,王某必定不能接受,说服工作在短时间内难有进展;同时因为王某将马桶直通窨井造成窨井堵塞的情况也不会经常发生,调委会在综合考量了大多数居民的利益,提出了如上调解方案,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案例3:居民采光权被侵占法院判决应予补偿

2004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某地43号建设某楼盘项目北区10—12号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然而此楼房与老徐居住的临近某地17号楼仅一路之隔,某楼盘在马路东侧,老徐居住的17号楼在马路西侧。老徐说,这之前,他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一览无余。但某楼盘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仅30多米,他家每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人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老徐认为,是某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光污染。为此,老徐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户。
针对老徐等人的起诉,法院认为,老徐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事实来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地北区西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房地产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其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7.5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被判由某房地产公司赔偿7.5万元到7万元。

案例4:施工噪音也是污染

被告某水利设备公司在某居民区东侧营建办公楼,由另一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嗓音;尤其在夜间,搅得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
为此部分居民到工地进行交涉,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原告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时至凌晨7时的时段内停止施工。法院于次日向被告下发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在每晚9时至次日早晨7时不准使用产生严重噪音的机械施工,被告认为完全执行裁定有困难,提出申请复议。
其后,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并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正常作业时间为每早7时至21时;在主体工程竣工之前,夜间尽量不安排施工,需延长时间必须提前通知原告,且征得原告同意。2、被告在夜间使用振动器和搅拌机,应安装隔音装置。

案例5:空调外机安装不可侵扰邻居

在上海市的一个旧式里弄的居住小区里,钱先生与汪老太是多年的邻居,之前也曾为一些琐事发生过矛盾。5月的一天,钱先生趁汪老太家中无人之机,将新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安装在距离汪老太家卧室窗户对面仅175cm的地方。汪老太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且不喜欢使用空调。以前在炎热的夏天里汪老太都是开窗甚至开门睡觉的。进入夏天以后,只要钱先生新空调一开机,热气就直冲汪老太的卧室内,加之空调外机噪音的影响,汪老太就根本无法入睡,不多几天汪老太就生病住进了医院。其间,汪老太请里弄干部和物业公司出面处理,钱先生却将调解人员拒之门外。于是出院后的汪老太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钱先生拆除空调外机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进行了调解。通过艰苦的思想工作,钱先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当面向汪老太赔礼道歉,补偿了汪老太800元的经济损失,并承诺10天内拆除汪老太家卧室窗户对面的空调室外机。汪老太也在钱先生请师傅将空调室外机移至他处安装后向法院撤诉。

案例6:面馆热浪滚滚 邻居依法获赔

家住某区王先生家的楼下是一家面馆,因为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面馆的厨房只要一工作,滚滚的热气就通过楼板侵入王先生家中,使王先生家的装修和家具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时,各种机器的轰鸣声也让王先生一家人心烦意乱。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以热污染和噪音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了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支付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王先生家与面馆确实构成相邻关系,但王先生所主张的热污染问题,目前国家就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确认面馆对王先生构成的热污染是否侵权。
而对噪声污染问题,依据双方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面馆噪声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判令面馆给予王先生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宣判后,原告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定责任正确,但补偿数额偏低,于是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面馆对王先生一家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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