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军诉称,今年7月7日、7月25日和7月28日,他3次驾车进入国际港住宅小区,第一次和第三次停在地上停车场,停车不足一小时,出门时都被小区物业即爱惠公司收取停车费1元。第二次他停在地库,停车两小时50分,被收费6元。曹洪军认为,市发改委2002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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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爱惠公司表示,曹洪军对《通知》的理解存在偏差,不同意赔偿停车费。
法院和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取得联系,就《通知》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解。该处答复称,任何车辆进入封闭式小区的地面停车场,第一小时不收取停车费;如果封闭式小区仅有地库停车场,任何车辆进入地库停车场时,第一小时也不收取停车费用;如果封闭式小区有地面停车场和地库停车场,车辆停放在地库停车场时,第一小时可以收取停车费用。
法院由此判决爱惠公司收费行为不当,应退还7月7日、7月28日收取曹洪军的停车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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