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手段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做法,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早就开展了,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曾就阆中古城保护而专门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更是在2004年的两个月内先后两度立法,分别用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和湘西凤凰。但事实早已证明,为数不少的地方立法首先在动机上就值得怀疑:有的是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而临时抱佛脚,有的是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出的政绩秀,更有不少是为堵塞舆论对其保护不力的批评指责而做的应景之举,因而不仅未能阻挡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步伐,许多更被批评为"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地方短视行为。
那么,即将出台的《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这一既有统一性又具严肃性的形式,带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使命而来,就能够破解上述多重困境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所以陷入上述困境,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也不在于现行《文物保护法》的不可操作性,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失去制衡的权力,对于专家学者们痛心疾首的呼吁,新闻媒体长篇累牍的曝光,市民们义愤填膺的抗议,地方政府或置之不理,或阳奉阴违,最后总是毫发无损地我行我素。以浙江定海古城的保护为例,1999年,浙江省就制定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但当年定海民众就此对地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却接连遭遇败诉。近年来所有类似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几乎很少有胜诉,原因当然不是于法无据,而是源于司法往往会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
可以说,只要制衡地方公权力的平台没有建构完善,专家、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联手力量都将无法与之抗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困境就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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