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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立法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妇女比例不低于30%

    日期:2007-08-30     作者:谢云挺    阅读:1,176次
    浙江立法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妇女参政的程度和水平。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应不低于30%。

    浙江省妇联主席厉月姿介绍说,近些年来,妇女参政情况发展缓慢,而且越往基层,妇女代表比例越低。据统计,在前不久完成的全省县、乡两级换届选举中,县级人大妇女代表只占总数的19.2%,乡镇人大妇女代表只占总数的16.8%。还有一些部门和地区妇女领导干部配备的比例偏低,甚至还有下降趋势。

    为了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的程度和水平。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应不低于30%,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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