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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996”?上海政协委员呼吁建“过劳死”认定标准

    日期:2021-01-27     作者:夏天 胡蝶飞    阅读:2,668次

来源:上海法制报


近期,随着年轻白领骤然离世的消息被曝出,“996”“007”等曾经被热议一时的超时加班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超时加班究竟是“你情我愿”,还是“汗水经济”?如何有效规制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在即将开幕的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来自民盟的市政协委员陆敬波递交提案。

提案指出,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应当引起足够关注,建议应当以劳动者受支配的程度来认定加班时间,杜绝企业假借培训、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同时建议建立科学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和标准,通过立法确认相关责任归属。

现状

有些是“汗水经济”,有些是“你情我愿”

这份《关于有效规制超时加班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指出,当下,超时加班已成为我国部分企业的内部制度。提案援引智联招聘曾发布的调查报告:“强制施行996/995的工作制度在头部互联网企业比较普遍,近几年,这一工作制度还有蔓延的趋势,2019年,有17.18%的白领表示公司施行了996/995制度,还有22.48%的白领反映所在企业有实施这一工作制的趋势。有超7成白领表示加班并没有加班补贴。”

提案认为,超时加班问题成因复杂。某些企业管理者对崇尚勤劳与自我奉献过度推崇,并进而形成一种即便无班可加、也不及时回家的“畸形”企业文化;某些企业的管理模式仍较为粗放,任务分配与时间安排不合理;某些企业依靠资本与技术的盈利模式比例仍较低,总体上依然是依靠劳动的“汗水经济”。

同时,提案也指出,在经济压力下,企业与职工都面临着高昂的经营成本或生活成本,很多企业不得不依赖“减员增效”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每位职工自然就承担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同时职工本身也为应对巨大的住房、育儿等经济压力甘愿勇挑重担,使得超时加班成为一种“你情我愿”。

痛点

工作时间界定模糊  强制培训等不算法定加班

“从目前劳动法制度设计方面看,我国虽然对每日工作时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然而,立法上对于工作时间本身的界定却较为模糊,由此产生的问题正逐渐凸显。”提案分析指出目前劳动法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大量介于工作与休息状态之间的时间,如晨会时间、午餐时间、值班时间、待命时间、培训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等难以通过现行法律进行明确界定,导致了相关劳动争议的发生,亦造成了各地裁审的差异。

陆敬波委员在提案中进一步说明:“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缺乏具体标准,裁审中往往通过劳动强度、工作内容来判断。然而,此种判断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对工作强度难以制定统一、客观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某些工作时间虽然客观上工作强度不大,但劳动者仍然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下,有些情况下还受到监控摄像、打卡机等外部限制。”

陆敬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自由支配其时间或得到充分休息,如值班巡逻、工作培训等。此外,还有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状态,虽然无实际工作,但是其自由受到很大限制,仅通过工作强度难以对该类时间进行合理认定。 

那么,现行劳动法对于企业而言,是否也完全合拍呢?提案指出,工时法律规制僵化,也难以兼顾不同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例如,目前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为项目制,有明显的忙时和闲时的区分。对于这种企业,采取目前法律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一方面导致职工在闲时必须八小时在岗,导致工时空耗,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使得职工忙时每日超过八小时的工作都算作加班,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回到大家最不愿看到的加班“过劳死”问题。提案认为,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一直受到“事故主义”的约束,而未建立完善的基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制度,难以对“过劳死”现象进行有效覆盖。“目前与‘过劳死’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虽然可以使部分‘过劳死’现象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此项规定局限性较大,绝大多数‘过劳死’案件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提案还指出,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对于加班现象也面临着监察难度较大、执行力度不足、法定处罚力度过低的现实。从现有制度来看,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仅会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相对于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物价水平,处罚力度明显过低,难以对超时加班起到预防威慑作用。

对策

明确“受支配程度”,罚金与工资挂钩

针对上述痛点问题,陆敬波在提案中建议,认定加班时间时,不应过度关注工作强度,而应当从受雇主支配的程度来判断,对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强制培训、受支配程度达一定程度的值班时间要认定为加班,杜绝企业假借培训、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对于难以认定为加班的待命时间,也应设定上限,防止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

同时,完善工时审批制度,可采取“承诺+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轻审批、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中,一旦查明企业承诺不实,或以申请特殊工时为名、行侵犯职工行为之实,予以严厉处罚和失信惩戒。

日本应对“过劳死”问题已有一些经验,提案认为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建议加强对“过劳死”的医学研究,明确“过劳死”的概念,建立科学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和标准,通过立法确认相关责任归属。

在加强违法责任追究方面,提案建议完善现行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可制定与当地平均工资挂钩的处罚标准,按受侵害的劳动者超时加班时长、工作强度、恶性程度,按受侵害月份内的当地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处罚金额,大幅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同时优化监察机制,加大主动监察的力度,特别是对于采取特殊工时制等超时加班现象易发的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多次发生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要列入劳动监察重点名单,加大监察力度与处罚金额。同时,也要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初次较轻的劳动违法企业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在监察过程中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管理理念。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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