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公路征费稽查分局对全市所有未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下发了欠费通知单,要求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到指定征 缴部门补交所欠费用。2007年5月,呼和浩特市公路征费稽查分局对仍未缴纳养路费的个人和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4日,全市37家欠缴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被赛罕区人民法院勒令限期缴纳欠费及滞纳金。
呼和浩特市征费稽查分局有关负责人孙军说,欠缴养路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车辆已过户他人,但未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养路费转籍过户手续;二是极少数车主缴纳养路费的观念淡薄,一些车主为逃避暂时的养路费而在日后要缴纳更多的滞纳金,这叫算小账而忽视大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敏说,近几年来,呼和浩特市的机动车辆激增,人民法院应公路养路费稽查部门的申请,对欠缴者采取了强制勒令缴纳的措施,目的是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