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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海关信用降级的防范与信用修复

    日期:2022-12-30     作者:孙怡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211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正式施行。新《信用办法》除了取消一般认证企业、增加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外,还对失信企业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本文谨就进出口企业如何避免成为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如因疏忽大意成为失信企业后如何依法展开救济进行分析探讨。

一、  失信企业认定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认定失信企业的八种情形,可以概括分为四大类:

(一)走私并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次数及金额超出规定范围;

(三)未及时缴纳税款、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四)抗拒、阻碍海关执法或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一)、(二)类所涉及的“走私犯罪”、“走私行为”、“违规行为”,是在谈及进出口企业涉海关法律风险时经常出现的三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可由下图予以说明。


即,“走私”与“违规”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故意”,如果实施行为主体具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主观故意”,则构成走私;反之,则是“违规”。

而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在于其走私情节是否严重,如果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或逃税金额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起刑点,则构成“走私犯罪”,反之,则是“走私行为”。

此外,《信用办法》还新增了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重点打击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企业。

 

一、  失信企业管理措施

海关实行企业信用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打造“守法一路畅通、失信寸步难行”的执法环境,鼓励企业守法守信。而失信企业因为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成为海关监管重点监控管理的对象。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一、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经营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全额担保,海关将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而且失信企业即便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后,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可见如果进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其几乎无法再正常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  “失信企业”法律救济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这是《信用办法》首次明确失信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建议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用足用好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仅有一次机会,且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文件收集、书面材料整理等工作,通过专业意见的表述和有效沟通,方有可能说服海关接受企业的陈述、申辩。多数进出口企业自身并不具有此方面专业能力,应向专业第三方进行咨询再采取行动,切不可盲目提交材料。

 

三、  “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再发生应认定为失信的情形,海关应当主动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同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企业信用修复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在2019年国家发改委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明确了“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要求。

该通知规定,应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满,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被撤下,不再对外公示。企业亦可以在最短公示期满后,通过做出信用修复承诺、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提前申请信信用修复。但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除上述通知外,已有超过30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条列规范本省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但海关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各项管理执法措施具有专业性及自身特点,不能直接适用其他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前《信用办法》只规定了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和时限,对于申请流程、需提交的材料内容、审核标准等均未作出细节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失信的原因及当地海关的具体要求,提供详实充分的证明材料,方有可能成功申请信用修复。

 

四、  结语

在当前全国大力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的背景下,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部分进出口企业系因管理疏忽或意外情况造成“失信”,而且其中不乏知名企业,着实可惜可叹。

作为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涉海关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律师团队,我们建议企业不仅应熟知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重视事先防范,维护自身良好信用;更要学会在面临信用降级时依法运用救济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借助专业力量向海关提交内容详实、有说服力的书面申请,以争取早日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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