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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更换无过错律师男子判赔51万代理费

    日期:2006-11-27     作者:齐鲁晚报    阅读:2,552次
    何某与妻子离婚后,经法院裁决,他获得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然而其前任代理律师却以何某无故终止代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分走其中的102万元。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何某支付前任代理律师51万元代理费。

2004年7月,何某与开连锁美容院的妻子离婚后,委托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案,双方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对该案实行全风险代理,结案后事务所按

何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15%收取律师代理费;如果何某无故终止合同,则按诉讼纠纷标的680万元的15%收取律师代理费。

按照合同,律师事务所派出两名律师对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这一过程中,何某认为,代理律师没有帮他查实其前妻的公司实体和商铺,同时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有偏差,代理律师没有采取尽责措施,使整个案件在最后调解时,不能实现何某预期的结果。于是何某解除了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并在委托新的律师后,拿到了他预期的200万元共同财产。

圣合律师事务所将何某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按纠纷诉讼标的680万元的15%支付代理费102万元。

法院认定,是何某无故终止合同,应依约支付代理费102万元。但考虑到何某实际仅分得200万元,且律师事务所虽非自身原因但确实没有完成所有代理工作。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法院裁定何某应支付代理费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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