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一琼 日期:2006.10.17 版次:12 |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诉辩双方之间,有尖锐对立的一面,必然也有其共同的利益点可寻。作为律师,如果能将这样的共同利益找出来,就有可能促成双方共同利益的不断放大,最终取得“双赢”。上海市徐伟奇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徐伟奇,就是这样一位“独特”的律师。 一桩侵权案,促两家企业合作共赢 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终换来了两家企业的合作。前不久,徐伟奇所代理的原告上海京海化工有限公司诉泰安市泰山精细化工实业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泰山精细化工实业总公司赔偿100万元。二审中,徐伟奇了解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山东省的一名妇女标兵,她的本意也是为了发展家乡经济,只是法律意识淡薄,轻易接受了他人从原告单位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技术秘密,才引发了这场诉讼。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一个穷困地区筹资建起来的企业就会被毁掉,难免产生其他负面影响。基于这一点,徐伟奇提出了进行调解的建议。经过他的努力,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原告的知识产权,原告将应得的赔偿金作为对被告的投资折算为股权,双方合资经营。这使得被告取得了原告合法有力的技术支撑,而原告通过被告将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到山东乃至韩国。一时间,该案成为双赢的佳话。 公证文书,化解房地产企业欠款纠纷 同样,在解决房地产企业欠款纠纷中,通常的做法是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结果却造成了很多烂尾楼,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社会纠纷。为尽可能减少该类案件的负面影响,徐伟奇律师探索用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化解了多起诉讼。 在海鸟股份和家合置业的欠款纠纷中,农凯案发生后,海鸟股份的经营者以参建为名,将一部分资金转移到了家合置业,造成海鸟股份5000万元的债权迟迟不能实现。 徐伟奇了解到,一旦起诉查封家合置业的房地产,不仅债务人所开发的房产陷入瘫痪,债权人要实现债权也变得遥遥无期。经徐伟奇提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制作了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一定的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债权人手中握有债权文书,随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徐律师谨慎地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监控,等到债务人还款条件成熟,不仅如期还清了5000万元,还支付了400万元的利息和76万元的诚意金,这使涉案双方取得了双赢。 |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