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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妻子可查丈夫私房钱

    日期:2007-07-03     作者:王海平    阅读:1,351次
    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简称为《修改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有律师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

明确银行“协助义务”

据了解,《修改一稿》目前共九章五十一条,是《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12年以来的首次修改稿,于去年5月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定为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

根据《修改一稿》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新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

性骚扰重在预防

本次立法,在对以往肢体动作性骚扰的固有认识上有了进展,出台尝试性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标志着发“黄段子”短信、讲“荤笑话”等行为在违背女性意愿下可被当作性骚扰。

不过,江苏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性骚扰目前普遍遭遇举证难、界定难等问题,所以江苏立法的本意重在预防。《修改一稿》新增“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希望能从源头上防止性骚扰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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