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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等中介机构可任破产管理人

    日期:2006-08-30     作者:高国垒    阅读:5,105次
    
      刚刚出台的《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企业破产中的管理人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由法院指定为“管理人”。沪上从事公司业务的律师表示,以往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只是以某一方代理人身份出现,今后律师的角色有了扩展,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直接出任管理人,律师业务有了进一步扩大。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对此,市律师协会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委员郑绍平表示,律师以前参与破产清算是受相关债权债务人委托,以其代理人身份进行的,或者受聘担任清算组的法律顾问。而刚刚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则使律师参与破产的角色有了相当大的转变,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出任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这也将引导律师从善于动笔动口向动手发展。”郑绍平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一旦担任管理人就将行使大量管理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等。有些事务不同于单纯的法律服务,操作性更强,对律师要求更高。
“律师事务所可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反映出律师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得到重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研究会副主任吴冬称,目前公司法律方面法定的律师业务主要有两项,即公司上市和资产重组。尽管《企业破产法》对律师等中介组织担任管理人只是或然性规定,有关部门可指定可不指定,但相信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象将逐步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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