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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大治理太湖力度 排污超标最高可罚100万

    日期:2007-09-27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581次
    正在此间举行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对排污严重超标的企业,最高可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记者注意到,在太湖蓝藻爆发后提出的这个修订草案,与1996年制定的原条例相比,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处理力度都明显加大。

    修订草案将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修订草案规定,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场等,禁止从事水上餐饮(包括久负盛名的太湖船菜)。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逾期不拆,将强制拆除。

    上游的水污染了,也会导致下游的水遭殃。为此,修订草案中特别规定:“实施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代扣。”这样规定,正是体现“谁污染、谁受害”的原则。这种区域水质联动保护创下了全国的先例。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一直是环保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1996年的条例明确对污染企业最高罚款20万元,但一些企业排污所获取的利益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本次修订草案明确,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物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防治水污染物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使用等情况,最高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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