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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明确见义勇为负伤者医疗费用承担方

    日期:2007-06-01     作者:秦璇    阅读:1,379次
     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的公民,将不必再为医药费发愁———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条例》对见义勇为负伤者医疗期间一系列费用的承担方,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公民,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查处案件的机关责成侵害人或侵害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从下列渠道解决: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所在单位资助;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贴,或从当地奖励专项资金或基金中支付。

这是我省首次将见义勇为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写进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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