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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公共服务行业不得强制消费

    日期:2007-07-30     作者:莫小松    阅读:1,368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垄断行业不得强制消费,医疗机构应当按日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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