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9月施行 规定政府必须编制环保规划
日期:2007-09-06
作者:秦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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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此规定在于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法定化,使其不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
条例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等。
此外,还提出了“按日记罚”的规定,其规定,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加收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