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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日期:2001-06-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604次
为加强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即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房屋租赁部门审核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或

《居住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居住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可以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使房屋租赁行为“地下操作‘转为’阳光操作”

避免不必要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