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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2倍

    日期:2007-06-14     作者:陈晶晶    阅读:955次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2日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条例相关热点进行解答,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2倍,并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历史。
1988年我国公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相应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新予以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此外,原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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