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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夫妻共同债务实务解析”研讨会

    日期:2016-05-26     作者: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520日下午,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民事业务沙龙——“夫妻共同债务实务解析”研讨会。本次活动早早就在网络预约平台报名满额。活动当日吸引到一百三十余名律师共同参与,让律协的报告厅座无虚席,部分与会者因为没有座位只能站立听讲。同行们对于本次活动表现出的极大兴趣和热情,反映了“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活动主题是实务实践中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直在家事纠纷的实践处理中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源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虽说该条款的立法背景源于当时许多夫妻通过假离婚而逃避债权人债务的行为,但从一定程度上确实也造成了在真实的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与他人伪造债务,导致侵犯另一方合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除去上述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外,夫妻一方治疗疾病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因公司运营所负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因侵权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之债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等诸多问题在实践中仍然有待司法解释层面的统一。

 同时,有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注意到,在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虽然答记者问中的观点并没有太多亮点,但也足以说明最高院已经关注到了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此继上一周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通过对于现行法律的研讨与分析获得广大律师的热烈反响后,在本期活动中再次通过分享各位律师所遭遇的典型案例,来讨论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尺度。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军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陆珊菁以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寅三位家事专业律师与在场律师同行进行分享与交流。三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就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见解:

l  刘军杰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区分内部与外部性。若配偶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其无举债合意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分为夫妻利益一致的共同债务诉讼,和夫妻利益对立的共同债务诉讼。”刘军杰律师在现场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发,解读了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以及局限性。

通过分析一起争议很大的夫妻离婚期间债权人起诉借款纠纷案件,刘军杰律师同与会者们交流了浙江法院对虚假诉讼侵害配偶一方权益的司法认定态度和困惑。刘军杰律师认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严格把握两点:1、夫妻对于该债务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用途是否与家庭日常生活、经营有关。该两者须同时满足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还款义务。

刘军杰律师还结合上海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指导意见,分析了上海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突破和适用规则。比照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的答记者问,分析今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司法裁判趋势,并进一步提出了对夫妻共同债务防范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l  陆珊菁律师:“当事人若发现虚假诉讼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再审、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上给予了虚假诉讼诸多的救济途径。以该诉讼是否完结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虚假诉讼进行中的救济、以及虚假诉讼裁判(调解)后的救济。

在虚假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存在,则存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同时,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若法院认定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应该采用严格举证责任,可以由主张债务的一方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若虚假诉讼已经完成,则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提起再审,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l  张寅律师:“离婚时一方主张向父母借款购房的,除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外,倾向认定为作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产生债务除配偶方可以证明未参与侵权行为或者未从中获益外,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期间,父母主张给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的,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从上海的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倾向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产生债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即该侵权债务产生是否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出租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随着三位律师结束他们的分享,本次研讨会在与会律师们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下帷幕。会后还有不少与会律师留在现场与嘉宾就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借此热情,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有计划继续举办“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讨论会,给律师同行们提供更多全新的沟通与交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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