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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对《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日期:2002-02-0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380次
近日,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贤德、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旨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下发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和《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胡律师对《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中六处提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如在第二章第六条(设立审批)的问题,认为应当列举或者用其他方法说明上海市信息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的依据和条件。对符合什么条件的才予以核准,对不符合什么条件的不予以核准,应该明示,否则,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等等。
李律师认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以诚信为本的工作,而犯罪记录的人其诚信是缺乏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九条(一)列举的只是一些经济犯罪,而未将所有犯罪都包括在内。一般有犯罪记录的,在其被定罪后,都将被开除公职。建议更改为有犯罪记录的。
彭律师建议将两个办法合并为一个,名称改为《上海市信用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列出了章节的名称,并建议增加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保密的内容;增加企业、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内容,并配套法律责任的条款;增加企业、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用信息的内容,让信用征信机构可以在有关资料中载明“当事人拒绝(不愿)提供”的文字,以便公众了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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