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办法实施

    日期:2007-06-21     作者:周芬棉    阅读:1,696次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时,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但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同时规定,只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及经营年限符合证监会规定,同时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公司,才有资格成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在目前条件下,可能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一般是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其中,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这意味着我国“基民”,不仅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可以通过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分享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向境外扩展,通过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手中资金得到更多的回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