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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制规定性82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日期:2007-11-02     作者:胡新桥    阅读:1,023次
   今后,湖北省行政机关如果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员最高可处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记者今日获悉,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作出这一规定。
规定列举了14大类、82小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求给予纪律处分。
这些行为主要还包括: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擅自降低安置补偿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建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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