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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职不能止于道歉

    日期:2007-09-27     作者:中华工商时报    阅读:3,190次
     近年来力推政府自我改革的深圳日前再施新规: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事实上,深圳早在2005年便已实施以责任、治庸为目标的政府效能建设。这一次,则更实际地对政府部门的失职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明确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而应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严重失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令群众怨声不绝,影响恶劣。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仅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丧命、2033人严重伤残。数字的背后,是政府责任、形象和权威的丧失,是政治道德的沦丧。迅速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行政责任体系,是各级政府取信于民的迫切需要。深圳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令笔者担心的是,这是否又会像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施行的“问责制”一样,流于“问”而不施“责”,随便召开一两次新闻发布会、在媒体上刊登一两则道歉书,就可以免责而大事化无了。

    尽管深圳新规要求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未落实整改措施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等,但却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因为在过往的“经验”中,有太多重大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见不着责任人,或无须责任人承担责任。很多时候以“保护干部”、“工作失误”为由掩盖失职渎职犯罪,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规避法律的严惩,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大事化了。

    倘若对失职检讨的规定并不止于道歉,而是在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下加大对责任人的惩戒,以一儆百,不留后患;给予并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发现、认定和监督政府部门失职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整改以人民满意为准,或许我们能听到的官员道歉声将越来越少。在深圳新规中,对失职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政府部门“自我发现”,却只字未提人民群众,笔者认为,这也是这一新规的缺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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