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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立法岂能用“成年尺码”

    日期:2008-04-15     作者:刘效仁    阅读:940次
成人和儿童套用同一司法标准? (和讯财经原创) http://opinion.hexun.com/2008-04-15/105245969.html

“社会大众依然没有意识到给儿童的立法需要‘量体裁衣’,大多数人还是拿着成人的尺码给儿童做衣服。” 在近日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呼吁,有关部门应该正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2008-4-10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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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少年身高悬殊,裁衣不能一个尺码儿。立法也不应用同一套刑事法律、同一种司法原则。无论从法学常理还是人情物理看,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法定权利的主体。所以,《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即是,儿童优先保护。他们世界观尚未形成,缺乏识别是非真伪的能力,容易上当受骗;自控能力差,极易冲动,天上好奇,酷受模仿,不知不觉会走上犯罪道路。亦因为年龄幼小,在与社会的冲撞中不足以保护自己。正因此,社会伦理和法学理念,都须把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放在首位,也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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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立法上,就是要给少年更多的权利空间,更多关爱甚至“偏受”,以至于社会需要为儿童利益做出必要的牺牲和让步。即使他们违规破戒,处罚上也当从宽,赋予个案以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寻求最合适个体的处置途径,包括更多的采取社区心理矫正的方法。用皮 教授的话说,法律应当打破现有的“刚性”司法观念,以更加柔性化和个别化的司法标准,给少年儿童更多的教育和保护。我以为,也只有更人性化,符合少年发育的心智规律,益于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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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电影《长江七号》,对那个蹲下来与脏兮兮的周小狄说话、抹泪的女老师心怀敬意。“蹲下来”的教学理念核心就在于平等、对话、关爱。教师只有采取“蹲姿”,以孩子的眼光、视角看问题,也才能公正地处理教学和师生关系,祛除成年人的偏见粗暴和自以为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就需要立法者“蹲”在未成人的立场上主张权利,设定保护准则。之所以“拿着成人的尺码给儿童做衣服”,除了立法者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亦与小主人公缺席直接相关。孩子不在现场,家长常常以自己的身高作比,或者请大致身高的同龄孩子比试,最终都很难合孩子的身。尽管我们“很用心,很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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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应试考试、市场商品化、文化多元性,都让未成年人成了被伤害被欺侮的群体。来自老师和家长的粗暴管教;混乱无序市场网吧的诱惑,暴力血腥网络游戏的损害;甚至一不小心就被欺诈、拐骗,被组织去卖唱、乞讨,做黑窑工。打工者子弟学校被强行关闭,孩子的受教育权,竟成了社会利益博弈的牺牲品。由于既无专门《少年刑法》,又无专门专业的保护机构,缺乏自我伸张正义的能力和渠道,甚至少年儿童的权利往往被演变成了义务,如长期将“见义勇为”列为中小学生守则,让他们不得不担当超越其心智和体能的社会责任。如果不从立法思想上革故鼎新,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面临着由“权利法”变为“义务法”的危险,效果很可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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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参与”正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中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并于1992年正式在我国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就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2006年4月17日 检察日报)。我国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来构建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就必须改革立法路径,真正让未成年人“在场”,参与立法进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而这种“民意”理当受到尊重。何况,参与立法的过程正是,学习和亲近法律,认知权利义务,培养法律信仰的最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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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推进青少年参与立法,我们已经做了不少努力,可仍显不足,理当全力推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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