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工伤也可获探视
《意见》规定,工伤探视帮扶的范围是已认定工伤并处在医疗期的伤残职工。主要对象:(1)预期伤残等级达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5~6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群体性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3)工伤职工因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对象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工会对工伤职工进行探视,了解工伤职工的伤情及需求,指导帮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发放探视扶助金,发放工伤保险的宣传资料。工会视受探视职工的不同伤残程度和困难程度,给予300~1000元的探视金。对特殊情况的工伤职工,经市总工会领导研究批准,最高可给予3000元的探视金。
伤者可获法律援助金
据了解,除送上探视金之外,市总工会还会根据职工的情况提供相关的援助,包括法律援助及生活救助等。法律援助项目以需要仲裁或诉讼法律服务,但又未得到政府法律援助的伤残职工为主要对象。工会按每宗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工会法律援助金。
而生活救助项目,则是由于工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通过基层工会向市或系统职工济难基金组织申请困难救助,经申请、审批可给予1000元以下的生活救助。
接受探视后须签字确认
《意见》还要求,各级工会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工伤探视帮扶工作,要力求做到“凡伤必探”。对符合工伤探视帮扶对象的工伤职工,市总工会可与区、县级市总工会或系统工会一起进行探视;也可以委托区、县级市总工会或系统工会进行探视。对群体性工伤或影响面较大的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市总工会必要时可以会同劳动保障、安监、卫生等部门实行联合探视。
据了解,工伤探视帮扶资金的来源每年由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划拨。生活救助项目的资金由市职工济难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接受探视后,须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工伤探视扶助)》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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