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葛剑雄:纪念祭祀活动需要立法规范

    日期:2008-03-06     作者:葛剑雄    阅读:1,093次
    近年来,公祭黄帝陵、炎帝陵、大禹陵等活动先后隆重举行,且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级别。各地举办的各类祭祀活动也方兴未艾,有日渐增加的趋势。这些活动在继承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地方经济等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的建议是,规范国家级与各级纪念活动。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无论哪一级、哪一类纪念或祭祀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令,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领土完整,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有利于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有利于巩固爱国统一战线。

凡以国家名义举行的纪念活动和纪念对象,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由国务院实施,否则不得称为“国家级”或“国祭”。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级纪念活动不应称为“祭祀”,也不应纪念未经历史研究确认的、传说中的人物。黄帝、炎帝、大禹等人物的纪念活动应由民间举办。文化部公布绍兴祭大禹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曲解为“国祭”,应予以纠正。

对中华民族、特别是汉族有重大影响的传说人物黄帝、炎帝等可采用传统的祭祀仪式,但应以民间名义,中央和地方官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在祭祀和相关报道中称与祭祀相关的职称,如主祭人某某、陪祭人某某、公祭委员会主任某某等,而不用党政职衔。此类活动的开支不应列入国家或地方财政,应由民间、自愿集资,参与人员均属义务。活动场所属国家文物,其正常保护经费应予保证。

凡以地方政府名义举行的纪念活动和纪念对象,必须由同级人大批准,由地方政府实施,但也应限于实有其人的历史人物,称为纪念。对神话或传说中的人物、民间故事中的人物的祭祀活动,仍应由民间举办。

某一民族(包括汉族)举办的纪念活动或祭祀,必须以不伤害其他民族的感情,并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为前提。在未得到其他民族的自觉认同和积极参与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他民族的名义。

以文化遗产、地方或民族特色、民俗等名义公开展示、表演的各种祭祀活动应遵守相关法令法规,注意保护环境,革除陋俗。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