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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宅装修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日期:2007-05-30     作者:来建强    阅读:1,025次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日前首次颁布《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宅装修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据福建省建设厅介绍,近年来,住宅装修的质量和后续保修问题,成了业主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的热点,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办法》特别作出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为从源头上保证装修质量,《办法》还规定,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以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修。

专家提醒,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业主在装修前务必与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确定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以便出现问题时取证。其他应写入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及开竣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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