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条文只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而没有规定因欺骗取得的婚姻可以撤销。”赵林中代表认为,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来弥补立法缺陷,内容为: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该婚姻。
赵林中代表说,从理论上讲,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自行纠正。从实践中看,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弄虚作假(即所谓“骗婚”),且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撤销权,所以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人为制造了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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