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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疫情社保优惠措施概要(三)

    日期:2020-03-06     作者:金冰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034

地区

社保政策

北京市东城区

Ÿ   延长社会保险征收期

对于因疫情造成社会保险费断缴的单位及个人,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此次延长缴费主要面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未缴费成功的,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3月底前,参保单位可随时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前台申报进行缴费(补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未成功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Ÿ   调整医保征收期

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内到达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北京市朝阳区

Ÿ   适当延迟缴纳社保费用期限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将2020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Ÿ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北京市丰台区

Ÿ   落实北京市疫情期间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根据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增长情况,给予企业适度资金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大兴区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Ÿ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Ÿ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上海市徐汇区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即可。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

Ÿ   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力度

对符合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要求的企业,在市返还50%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区财政再补贴50%。(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上海市金山区

Ÿ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和政策解释,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上海市松江区

Ÿ   部分返还失业保险费

2020年继续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对符合浦南地区稳岗政策企业,按吸纳就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的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2020年起,职工社保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71日至次年6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71)(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Ÿ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提高企业职工培训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最高可享受100%的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Ÿ   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

Ÿ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Ÿ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Ÿ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71日至次年630日,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630

浙江省金华市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浙江省绍兴市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 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 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陕西省宝鸡市

Ÿ   适时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陕西省铜川市

Ÿ   缓缴各类社会保险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两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各单位要强化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陕西省汉中市

Ÿ   旅游企业缓缴社保缴费期最长6个月,商业保险可以顺延。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养老经办处、市社保中心)

Ÿ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4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Ÿ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在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外),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社保中心)

陕西省咸阳市

Ÿ   缓缴社保基金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缓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在中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Ÿ   支持企业用人稳岗

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

陕西省延安市

Ÿ   减缓社会保险费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放宽时限,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延迟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Ÿ   降缓公积金缴存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企业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特困企业可申请降到5%以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降低比例和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其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陕西省渭南市

Ÿ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Ÿ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可电话备案,疫情结束再提交相关资料。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Ÿ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于参保企业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1231日。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参加以单位主业工种培训内容的线上职业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吸收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陕西省安康市

Ÿ   强化社会保险政策支持

开展针对企业的招工活动,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所需。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用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全市20%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后申报社会保险、就业见习、培训、就业岗位等补贴项目支出。受疫情影响新社区工厂和毛绒玩具等中小企业,疫情解除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的,实施无还本续贷政策,财政贴息期限延长3个月。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不予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可按照企业缴纳部分70%予以补贴返还相关社保。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术培训的,可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吸纳青年就业的,给予最长6个月的见习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新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安徽省蚌埠市

Ÿ   暂缓缴纳社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安徽省淮北市

Ÿ   援助企业稳岗

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Ÿ   定点就业奖补

依据定点企业在假期间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每人每日200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确保资金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保费用

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安徽省滁州市

Ÿ   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立即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年缴纳失业保险费6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Ÿ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皖人社明电〔202022号文件中涉及的疫情防控生产企业,依据其在假期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不高于每人每日200元标准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奖补,定点企业奖补资金应于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Ÿ   支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面向新录用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优先组织实训,根据培训后合格人数,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安徽省池州市

Ÿ   落实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结余、受影响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Ÿ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情况以及受影响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宣城市

Ÿ   降低企业成本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加快失业保险费返还,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工商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省政策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汇总系根据截至20203412:00各地颁布的相关疫情优惠政策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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