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士诉称,2006年12月4日,李大亮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李汉耀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海淀办公室的名义与何女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了代理费3000元。但案件还未开庭,律师事务所已被封门。据公安机关调查,李大亮是假冒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收取代理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大亮和李汉耀退还代理费3000元。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处为原告何女士立案出具的证明:2006年11月至12月19日期间,李大亮在海淀区新海大厦609号房间假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伪造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印章、伪造律师证件假冒律师身份、聘请有专业知识但没有律师资格的李汉耀等人以帮助他人在海淀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为借口,骗取事主张晓林等多人人民币共计41500元。后李大亮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1月25日,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李大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李大亮被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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