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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07-07-16     作者:左颖    阅读:1,179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其中,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故意违法执法、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时还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详细划分为28种,其中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5种,如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等;违法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3种,如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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