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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农业法律业务的影响

    日期:2020-11-20     作者:崔嵬(农村与农业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马金凤(农村与农业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对于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战略目标,对于开拓农村农业法律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民法典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民法典第96、99、10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拥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商业和法律事务,可以此形式发展城市资本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提供高效合法的组织形式。众所周知,我国农村之所以经济乏力,除了城乡经济差距外,往往是村民委员会一言堂,缺乏独立运转、独立承担责任和享受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利者无义务、无权利者无责任。如果意图将农村农业的法定权利行使好、维护好、主体明确是前提。以民法典为契机,应当参照《公司法》等成熟的法律规定,将特别法人的类型;设立、变更、注销等方法和程序予以明确,使得特别法人可以尽快与商业、诉讼等程序接轨。该制度一旦成熟,必将带来农村农业法律市场的爆发。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体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260条)、集体出资权(26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中,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在继续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了“土地经营权”,并且在第334条、339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将土地承包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法理基础,有利于农民盘活土地经营权资产,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可以共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此外,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由债权性质修改为物权性质,扫清土地经营权融资的障碍,农民既可以行使土地经营权,又可以抵押贷款融资。对农村农业法律市场而言,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传成为常态,必将带来流转市场的蓬勃发展。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农村集体经济厘清法律关系,保护其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这将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蓝海。

       再次,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撤销权,有利于集体资产运营的公开化、合法化,避免农村集体资产暗箱操作、侵害农民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集体财产的公议制(261条)、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和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264条)、对侵害集体成员的决定申请撤销权(265条)。有民法典为依据,农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决策,特别是对于集体资产的处分。这些源于《公司法》的知情权制度,是保护农民和集体资产的武器,也是农村农业法律的新范畴。当然,这些制度比较原则,需要专业律师帮助集体经济成员设计维权方案,这也是农业农村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农村。也即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责任程度更严格,可操作性也更强。1232条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1234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替代修复的费用赔偿。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损失的类型,包括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农村一直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大部分的高污染案件均发生在农村区域,严重危害了农民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整洁,进而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有民法典为依据,农村农业律师可以大量地挖掘环境污染案件,比如污染企业的治理、土地污染的修复、渔业污染的索赔等,帮助农民进行维权,并提出较高的惩罚性赔偿,甚至是律师费赔偿。既可以帮助农民维权、保护农村的环境,又可以开拓农村农业法律业务,提高农民和办案律师的积极性,得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综上所述,我国三农问题相对滞后,经济相对落后、制度规划化不足、公共服务较欠缺、空巢化老龄化严重,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城市水平。民法典在制度化角度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财产权等,但是因客观原因,需要大量地专业人员的辅助,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这对于律师而言,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市场开拓的良机。希望农业研究的法律人士顺势而为,能够开拓出农村农业法律服务的广阔市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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